薄某某不服三亚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行政处罚案
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中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1.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但被申请人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法律规定,进行复核,直接对申请人作出了xxxx号处罚决定,剥夺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被申请人对该案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直接对申请人作出了xxxx号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也明确了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系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属于最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所以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都规定了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情形。张某宁和张某均被作出了法律规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张某宁和张某以及申请人作为当事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了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组织听证。但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张某宁和张某具有听证的权利,在张某宁、张某以及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了听证后,被申请人未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而是作出了三公凤凰(刑警)听不受字(2023)xxx号《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属于剥夺了张某宁◆■★★、张某以及申请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
针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问题。6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月19日■◆■■◆◆,申请人签收。6月22日,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签字并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6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xxxx号处罚决定■◆。申请人已进行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并未剥夺申请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针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剥夺申请人听证权利的问题★★■。申请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于6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提出责令被申请人对张某某作出处罚的问题。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有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接报回执■★★;3.受案回执;4■★.调派出动单;5.到案经过;6★■■★.延长传唤审批表■■★;7.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8.(三)公(司)鉴(法医)字〔2023〕xxx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9.鉴定意见通知书(张某某)★◆★;10.重新鉴定申请书;11.鉴定委托书■★★★★;12.情况说明■★;13■★◆.伤情鉴定申请书(张某);14◆◆■■.鉴定聘请书(张某)◆★;15★■■■.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6.伤情鉴定申请书(李某某);17■★■◆■.住院材料;18.鉴定聘请书(李某某);19.补充司法鉴定材料通知书;20◆◆★★■.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终止鉴定告知书◆◆■■◆★;21◆■.鉴定意见通知书(李某某);22■★★■■★.补充鉴定申请;23★◆◆■◆.关于李某某提出伤情补充鉴定申请的回复★■★;24.伤情鉴定申请书(李某某)◆◆■;25.关于对李某某提出伤情鉴定申请的回复;27.传唤证;2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9.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30.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31.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32.三公凤凰(刑警)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3.行政罚款缴款通知书;34.三公凤凰(刑警)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5.三公凤凰(刑警)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37.图片★■◆◆■◆;38.细节说明;39.情况说明;40◆◆.报案材料◆◆■★■;41.授权委托书;42.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表■★★;4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44.现场平面示意图■◆■■■;45.现场方位示意图;46◆★.现场照片;4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张某);48.询问笔录(张某);4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张某宁);50★■★◆◆■.询问笔录(张某宁);5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薄某某)■◆■◆★;52.询问笔录(薄某某);5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张某某);54.询问笔录(张某某);5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李某某)■◆★◆■■;56.询问笔录(李某某)■★★◆■◆;5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喻某)■◆◆;58.询问笔录(喻某);5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李某函);60.询问笔录(李某函)◆■★;6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郭某);62.询问笔录(郭某);6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卢某某);64◆◆◆.询问笔录(卢某某);6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唐某某);66.询问笔录(唐某某)◆★■■★;6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陈某);68.询问笔录(陈某);6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谢某某);70★★★◆.询问笔录(谢某某);7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赵某某);72.询问笔录(赵某某);7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姚某某);74.询问笔录(姚某某)★◆;7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符某某);76.询问笔录(符某某);77.辨认笔录;78.视频。
维持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三公凤凰(刑警)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薄某某对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三公凤凰(刑警)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xxxx号处罚决定)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17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7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1日中午13时许,在天涯区三亚国际凤凰机场的一辆摆渡车内,张某宁的岳母唐某某抱着张某宁的女儿准备到摆渡车的后排坐■■★◆■。期间,张某宁女儿的脚碰到张某某,张某某与张某宁的家人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动手扯了张某某的头发◆◆■■。在张某和张某某拉扯的过程中,张某宁将张某某推倒在座位上。摆渡车上工作人员将双方劝开,摆渡车内其他乘客下车。张某某来到摆渡车门前◆■◆★,用身体挡在门口处,阻止申请人一家人下车。张某★◆■◆、张某宁及申请人在门口处推搡张某某想要下车◆★◆◆,张某某依然用身体挡在车门口处★★。申请人多次从张某某背后对其进行拉扯。李某某从张某某旁边挤下车后,张某宁及申请人等再次与张某某发生推搡,后双方陆续下车。
4月18日,张某向被申请人申请由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鉴定聘请书,聘请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4月27日,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作出鄂xx司法鉴定中心〔2023〕临鉴字第x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的人体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及其以上人体损伤程度■★◆■★◆。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6月29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宁作出三公凤凰(刑警)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被申请人于6月29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作出三公凤凰(刑警)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严重违法。
至于申请人提出没有殴打、伤害张某某,且张某某损伤与申请人没有因果关系的主张。申请人在摆渡车内确有推搡张某某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针对申请人提出张某某受伤与其自身特殊体质有关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且特殊体质并不中断因果关系★◆■★■★。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3月21日中午13时46分许◆■■,在海南省xxx机场控制区内一辆中巴摆渡车上,因张某家人怀抱着的小孩用脚碰到张某某后,张某某与张某、张某宁等家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某首先动手拉扯了张某某的头发★■◆◆◆★,尔后张某宁用力把张某某拉倒在车辆座位上★★■◆■。随后张某某报警并用身体堵在车门不让张某■★、张某宁、申请人一家下车离开。在车门口处,张某有用膝盖顶张某某大腿处◆■■◆★、用手拉其耳朵处和多次从背后推搡张某某的情况,造成了张某某双腿及双臂等身体部位受伤■◆■。张某宁的爱人李某某从车门处下车时,被张某某伸手从额头处推一下◆★■■◆★。
(二)被申请人未认定张某某殴打李某某和张某的违法行为。因为搭乘摆渡车的所有旅客要赶飞机■■■★,全车乘客都下了车,张某某却用身体挡住车门,因李某某怀孕,感觉车上通风不畅要求下车通风◆■★◆,张某某不但阻止李某某下车,而且还扯拽李某某的头发,用腿踢李某某的肚子,造成了李某某头颈部受伤◆■★■,也造成了李某某先兆流产,对此有照片以及医院病例、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张某在保护李某某的过程中被张某某殴打,并将张某的胳膊打伤(有照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予以佐证)。被申请人未将上述张某某殴打李某某和张某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定,造成了查明的案件事实具有片面性■★★。
6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月19日,申请人签收。6月22日■◆◆★◆★,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签字并申请听证◆◆◆■。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6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xxxx号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五百元罚款。
(一)申请人没有殴打、伤害张某某的行为,更没有造成张某某双腿及双臂等身体部位受伤。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有误。1.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多次从张某某背后对其进行拉扯,造成了张某某双臂等身体部位受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一家人搭乘航班拟从三亚飞往上海,在乘摆渡车时因自己的孙女,即张某宁一岁多女儿的脚丫无意中碰到了张某某的胳膊★◆★,进而发生口角引起争执■◆★★。申请人在本案中只有劝阻双方行为,自始至终与张某某无任何肢体冲突,没有殴打张某某身体的任何部位■◆◆★■,所以更没有被申请人认定的多次从张某某背后对其拉扯的行为发生■◆★◆■★。2★■★◆■.被申请人认定张某某人体损伤构成轻微伤,与申请人之间无因果关系。本案案发后◆★■★◆,张某某其微博展示其身体九处很严重的淤青的照片并附有部分文字,但是根据张某某在案发之前的微博言论中也发出过同样的淤青照片★◆★★,并配了自己具有特殊体质的文案■★,在张某★■◆◆、张某宁要求被申请人作出重新鉴定张某某伤情的时候★◆,张某某却将之前微博发表的内容全部删除★★★。对此■◆,申请人也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张某某的微博页面截屏★■■◆◆”、“公证书■★★■■■”等证据材料◆◆★,证明了张某某身体淤青与自身的特殊体质有关,也证明了张某某就将之前微博发布的自己属于淤青特质的内容以及照片予以删除。申请人、张某◆★◆■★★、张某宁2023年3月31日收到张某某伤情的三公凤凰(刑警)鉴通字(2023)xxx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之后,就对张某某的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并于2023年3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对张某某伤情的重新鉴定申请,并提交了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以及检材具有虚假的事实相关的证据,对张某某的伤情有异议,申请人也未对张某某的双臂等部位进行过殴打、伤害◆★■◆,所以张某某所谓的“轻微伤”与申请人无因果关系。
3月2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张某、张某宁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3月2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3月24日,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三)公(司)鉴(法医)字〔2023〕xxx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3月31日★■■,张某宁提出对张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4月26日,被申请人委托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6月29日,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张某某■★,张某某不愿到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因此无法正常开展重新鉴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先后前往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浙江省宁波市等地对张某某、申请人、张某、张某宁、唐某某、谢某某及赵某某等人进行调查询问★★◆◆◆◆。
上述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特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具有殴打、伤害张某某的行为,对其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决定属于事实认定有误。
(三)申请人没有殴打、伤害张某某的行为和主观意思表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百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没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和主观意思表示,对其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张某某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殴打孕妇的行为,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xxxx号处罚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张某某作出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错误地认定了申请人、张某宁★★■、张某殴打◆◆◆、伤害张某某的事实,未对张某某殴打张某和李某某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定,且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程序严重违法情形■■,请求复议机关公平处理■★◆,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号处罚决定◆◆◆■■,认定张某某殴打李某某■★、张某的违法行为,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有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有拉扯张某某的行为;张某某为阻拦李某某下车,伸手从李某某额头处推了一下,其主观上没有殴打他人的故意。本案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有证人证言,有受害人的陈述★■◆■■,有现场监控视频、法医鉴定书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6月29日决定对申请人处罚款五百元。
4月18日,李某某向被申请人申请由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鉴定聘请书■◆★★■,聘请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4月25日,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要求被申请人补充李某某的伤后影像资料。5月10日,李某某提交《情况说明》,因李某某处于妊娠关键阶段,所以医生并未开具存在辐射伤害的相关检查。5月18日★■■★,因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李某某伤后的相关影像资料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鄂尔多斯市xx司法鉴定中心终止鉴定。5月25日,李某某向被申请人提出补充鉴定的申请,李某某自愿放弃鉴定头皮血肿伤情,申请补充鉴定◆■◆◆◆★“先兆流产”一项。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于5月31日邮寄至李某某◆★。6月22日,李某某表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伤情鉴定★◆★■◆◆。6月29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于6月30日邮寄至李某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及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申请人★◆◆、张某宁、张某与张某某发生纠纷,申请人存在推搡张某某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以及核对询问笔录等权利。被申请人在作出xxxx号处罚决定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于2023年6月29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xxxx号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五百元罚款★★。申请人在xxxx号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签字并按印。上述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一案中,已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其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影响情况,在法定的处罚裁量权范围内酌情作出xxxx号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